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254号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1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