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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254号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空港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1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9元,由原告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