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256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福平,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1008号WO1-A-F6-001-2。
法定代表人:王泽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宜森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17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6079728R。
法定代表人:俞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宜森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8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