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2439号
原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兰州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一酱园综合购物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七一酱园综合购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艳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