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49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258号中新领袖天地28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北街36号A座103。
法定代表人:许瑞霞。
被申请人:JINCHAOMIAO。
本院在执行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JINCHAOMIAO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1.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津0116执7165号案件被执行人;2.请求本案执行费用均由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与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2021)津0116执7165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贵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JINCHAOMIAO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JINCHAOMIAO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本院查明,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诉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二、驳回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阿米德(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津03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22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1)津0116执7165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但该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前提应满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本案正在执行中尚未结案,故难以认定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追加申请,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万君筑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新民
审 判 员 葛新新
审 判 员 毛洪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艾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