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1149号
原告:德清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
原告德清某公司与被告浙江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现原告德清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清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A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保全费500元,合计999.5元,由原告德清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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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