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81民初39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县******路95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5881935941。
被告:***,男,住***市正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36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12366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