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31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与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1元,减半收取计45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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