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31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与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1元,减半收取计45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