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3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冀0123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521041.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521041.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6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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