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3318号
申请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赵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赵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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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银行存款521041.7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川安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1041.7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3126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