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丛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35号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其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中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5号1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阆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四川中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2330元,由四川雨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725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5元、减半收取15062.5元,由四川艺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