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宣执字第10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英,总经理。电话:1376972****。
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西路槐荫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器5楼。
被申请执行人宣威市*****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如奎,经理。
住所:宣威市来宾街道来宾村委会。
被申请执行人缪应平,**煤矿负责人。
关于山东省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煤矿、缪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宣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煤矿、缪应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山东省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煤矿、缪应平给付山东省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和申请执行费476元。共计币38851元。现因被申请执行人**煤矿、缪应平处于停产整顿中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李 龙
审 判 员 陈克勇
代理审判员 保德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