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

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其,职务经理。
被告济南福深兴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宇瑞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宇瑞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保全费585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秦凤章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博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