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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何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终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诚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陇南市。
上诉人陇南诚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元退还给上诉人诚信公司。
审判长李德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