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126某某与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11民初512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4层2单元0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球天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球天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8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60000元费用,被告同意原告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在江苏省宿迁市经营“地球天使”家政保洁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地球天使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地球天使公司(甲方)签订《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代理)》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经营“地球天使”家政保洁项目。甲方协助乙方在江苏省宿迁市从事甲方提供的项目和服务。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160000(拾陆万元)投资费用(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年度运营服务费)。经由甲乙双方的正式确认,签约学习培训后,此投资费用不予退还。甲方的权利:1.甲方的商标、商号及企业标识及其他的一切经营制度、规范,甲方拥有专用权;2.当甲方的商标、商号、企业标识及经营制度、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3.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指导权和建议权。甲方的义务有:1.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2.为乙方培训所需技术及管理人员;3.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运营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4.保证为乙方提供质量过硬、价格优惠的保洁设备、工具、清洁剂等;5.乙方运营初期接到中央空调清洗、高空清洗、石材翻新、室内空气检测治理等大型保洁清洗净化工程时,如需甲方派人指导或培训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需在接到乙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派遣优秀项目经理协助乙方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6.甲方提供的清洁设备两年内免费负责维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若拒绝对乙方进行培训和扶持,甲方应承担乙方投资款总额30%的违约金。本协议条款中所涉及的金额为乙方实际付款金额。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协议补充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约定:免除乙方两年品牌管理费用。首付8.2万元,剩余尾款待甲方协助乙方承接第一个商业保洁项目付清,剩余尾款7.8万元。《合同附加条款》约定乙方所欠余款待甲方协助乙方承接第一个商业保洁项目后付清。后期如不属乙方责任甲方拒绝对乙方进行扶持,甲方应全额退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告地球天使公司支付2000元,并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告地球天使公司支付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地球天使公司签订的《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及被告出具的《合同附加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82000元,被告地球天使公司亦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等义务。被告地球天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拒绝提供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被告地球天使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违约金按投资款总金额的30%计算,在“争议解决方法”中又约定“本协议所有条款中所涉及的金额为乙方实际付款金额”,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付款情况、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等,本院酌定违约金为2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