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4层2单元05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6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基于该《协议书》起诉请求上诉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应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