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民终4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4层2单元05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球天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听证。上诉人地球天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听证,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球天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1.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回绝。2.***加盟后,上诉人的老师先后多次帮助洽谈业务,培训员工,但***尚欠尾款未予支付。3.合同履行期间,***多次煽动其他加盟商来北京总部阻扰上诉人正常办公。4.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发了价值40000元左右的设备给***,并为其进行细致长期的培训,老师也多次前往宿迁进行实地业务指导。5.***使用地球天使的商标商号、形象代言人、各种资质长达一年之久,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完整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上诉人以所谓的高端保洁服务为幌子,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诱导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并要求被上诉人交纳高额加盟费。合同签订后才发现上诉人根本不具备地球天使在全国范围运营的条件,且上诉人就合同约定的专业运营培训、指导等一系列义务均未履行。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地球天使公司向***退还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25日,***(乙方)与地球天使公司(甲方)签订《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代理)》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乙方经营“地球天使”家政保洁项目。甲方协助乙方在江苏省宿迁市从事甲方提供的项目和服务。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160000(拾陆万元)投资费用(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年度运营服务费)。经由甲乙双方的正式确认,签约学习培训后,此投资费用不予退还。甲方的权利:1.甲方的商标、商号及企业标识及其他的一切经营制度、规范,甲方拥有专用权;2.当甲方的商标、商号、企业标识及经营制度、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乙方协助解决的权利;3.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CIS)应用的规划安装有指导权和建议权。甲方的义务有:1.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2.为乙方培训所需技术及管理人员;3.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运营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4.保证为乙方提供质量过硬、价格优惠的保洁设备、工具、清洁剂等;5.乙方运营初期接到中央空调清洗、高空清洗、石材翻新、室内空气检测治理等大型保洁清洗净化工程时,如需甲方派人指导或培训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需在接到乙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派遣优秀项目经理协助乙方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6.甲方提供的清洁设备两年内免费负责维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若拒绝对乙方进行培训和扶持,甲方应承担乙方投资款总额30%的违约金。本协议条款中所涉及的金额为乙方实际付款金额。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协议补充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约定:免除乙方两年品牌管理费用。首付8.2万元,剩余尾款待甲方协助乙方承接第一个商业保洁项目付清,剩余尾款7.8万元。《合同附加条款》约定乙方所欠余款待甲方协助乙方承接第一个商业保洁项目后付清。后期如不属乙方责任甲方拒绝对乙方进行扶持,甲方应全额退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4月16日向地球天使公司支付2000元,并于2018年5月25日向地球天使公司支付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地球天使公司签订的《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及地球天使公司出具的《合同附加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82000元,地球天使公司亦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等义务。地球天使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拒绝提供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地球天使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违约金按投资款总金额的30%计算,在“争议解决方法”中又约定“本协议所有条款中所涉及的金额为乙方实际付款金额”,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付款情况、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等,酌定违约金为2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地球天使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返还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300元,地球天使公司负担115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地球天使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市级代理店物料标准配置清单1份、北京大众物流公司托运单1张(复印件)、快递寄送单2张(复印件),拟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设备价值50000余元;
2.加盟商授课培训/会议反馈表,拟证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进行长达5天的业务培训,被上诉人签字确认对培训效果非常满意。
3.商标注册证,拟证明上诉人对地球天使商标已经注册,系经国家商务部加盟连锁备案品牌,被上诉人使用该商标在宿迁承接家政保洁业务长达一年时间,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其支持。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均不认可,只收到了价值约2000元左右的物品,并未收到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对证据2的三性均不认可,签名并非***亲笔签名;对证据3从来没有看到过。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对证据1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并无***签字确认,故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将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发给***,对托运单和快递单因均系复印件且上诉人直至本案判决前尚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证据2因系复印件,且上诉人至本案判决前同样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定,能够证明上诉人对地球天使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地球天使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应退还被上诉人***投资费,如应退还,数额应如何认定;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如应支付,数额应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
地球天使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但并未按合同完全履行完毕,故应根据其实际履行情况退还***部分投资费用。理由如下:
根据双方在《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代理)》中的约定,地球天使公司同意***经营“地球天使”家政保洁项目,并协助***在江苏省宿迁市从事地球天使提供的项目和服务。***签约时向地球天使缴纳的160000元投资费用,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年度运营服务费。地球天使公司的义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为***培训所需技术及管理人员、为***提供长期的运营指导和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为***提供质量过硬且价格优惠的保洁设备工具清洁剂等;***运营初期接到中央空调清洗等大型保洁清洗净化工程需地球天使公司派人指导或培训时,地球天使公司需派遣优秀项目经理协助完成工程任务;地球天使提供的清洁设备两年内免费维修。首付8.2万元,剩余尾款待地球天使公司协助***承接第一个商业保洁项目付清。后期如不属***责任,地球天使拒绝进行扶持,应全额退款。
据此,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首付款82000元的义务,则地球天使公司应就其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就地球天使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地球天使的商标权,并将该品牌交由***在宿迁地区使用,即仅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品牌使用的义务。至于其应履行的技术培训、生产设备义务,因其提供的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只能根据***在一二审中的自认进行酌定。***在一审中陈述,“在开业的时候派一个工作人员到店铺待了两天,之后发了一些保洁的器具还有清洗剂,其他没有做”,二审中明确收到了保洁物品具体包括:公牛胶皮手套3副、一体式保洁工具集成背包2套、45CM拖把4把、玻璃刮子2套、全能中性清洗液2桶、全能玻璃清洁剂2桶、高级牵尘液2桶、84消毒液2桶、高浓度去油剂2桶、专用除胶剂6瓶、百丽珠保养液6瓶、保洁专用除污钢丝球2包、订制专用毛巾20条、订制保洁专用水桶4个,并主张上述物品价值2000元左右。据此,***自认收到地球天使公司提供的价值2000元左右的物品,且认可在其店铺开业之际,地球天使公司派老师到店待了两三天。根据***的自认,地球天使公司履行了一部分技术培训和提供生产设备的义务。综上,本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代理)》的约定,结合***缴纳的投资费用包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年度运营服务费这一因素,以及地球天使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形,酌定地球天使公司应向***返还45000元投资费。
关于***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地球天使家政保洁合作协议书(市区级代理)》中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地球天使公司若拒绝对***进行培训和扶持,地球天使公司应承担***投资款总额30%的违约金。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内向地球天使公司申请培训和扶持,而地球天使公司拒绝,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地球天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因地球天使公司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45000元投资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北京地球天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