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22民初945号
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沈阳市某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区**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沈阳市**区**街**号,现住沈阳市**区**街**新城。
被告:彰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镇**村**组**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彰武某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区**道**号**栋**单元**楼**号。
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沈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