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7民初19572号
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梅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92.4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称,2017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驾驶牌号为沪A6XX**小客车在本市西康路XXX号附近倒车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嗣后,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定损,确认车辆总维修费为2132元。随后原告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了维修。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9日12时40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牌号为沪A6XX**小客车在本市西康路XXX号与案外人滕某某驾驶的属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NFXX**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嗣后,双方签订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确认损失为2132元,此次评估产生评估费240元。随后原告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21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于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车主由于未按法律规定投保强制保险,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的费用,基于本案交通事故确认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21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定损意见书及车辆维修发票,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240元、停车费7元,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00元、评估费人民币240元、停车费人民币7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迈科
审 判 员 董庆波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