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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10弄8号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哲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予以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