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万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莱芜市万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莱城执字第116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万方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城区小****街064号房产,房产证号:03××30。 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6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