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833号之一
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97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2023年9月21日,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