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83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千帆路288弄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979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维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鲁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