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城镇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执51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县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城镇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城镇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1)鲁0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上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城镇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06执51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