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591号
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323469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长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BMJ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宜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由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