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2330号
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3234693X,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4106500,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都路80-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上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