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2515号
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3234693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车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