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航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与:上海赛航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19819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 经营者:***,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航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与被告上海赛航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计4,145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海川洗涤服务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