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9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位黎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8207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执行费1164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7月5
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 马长青
陪审员 杜学琦
陪审员 康小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