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

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708号之一
申请人: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住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掘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905699658。
法定代表人:魏彦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经济开发区嘉丰路东瑞祥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6813272。
法定代表人:汤占峰,总经理。
申请人星原实业(洛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已撤诉,故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