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9505号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5幢127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