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9505号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5幢127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