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9505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5幢127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10元,减半收取计376.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6.05元,由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