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9505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995号5幢127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10元,减半收取计376.0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6.05元,由原告上海创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