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303执保329号
申请保全人:沈阳金邦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洪区广业西路136-5号(6-6-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海晶北园19-S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0)辽1303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954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5466.00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