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8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雄安新区安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海晶北园19-S9号(天津禾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鑫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