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辖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海晶北园19-S9号(天津禾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5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继续由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天津市红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