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睿德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潭市麓安造纸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睿德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湖南博大分离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民终562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与湘潭市麓安造纸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睿德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博大分离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3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3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湖南睿德电器有限公司”补正为“湖南睿德电气有限公司”,第1页第5行、第3页第2行“***”补正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