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322民初289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xxxxxxxxxxxx。
负责人:庄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2026年4月27日,原告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