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1民初1042号
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县。
第三人:福建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锦福路2-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福建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螺城镇中山南街94号。
代表人:***。
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桥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建桥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桥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建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