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财保1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松涛,董事长。
住所地:
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冀0823财保12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的存款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并未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的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