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3财保124号
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
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
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以上两项合计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天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18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
以上两项合计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美元53524.19美元)
三、查封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H×××××号重型载货车,查封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查封时间为2018年6月日至2020年6月日。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