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8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瀑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项松涛,董事长。
***、***与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