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8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瀑河沿村。

法定代表人:项松涛,董事长。

***、***与承德国佑鸿路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