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757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闽鲁建材装饰材料园区1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NB65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970.63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970.63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济南市章丘区支行2033××××015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32970.63元,实际冻结212.5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于2022年10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董家支行2480××××1062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32970.63元,实际冻结61.9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75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