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378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闽鲁建材装饰材料园区1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NB65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970.6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2970.6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