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436号 申请人: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37号21号楼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337781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立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滨州市鲁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五路806号彭李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5222366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而本案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未能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案件无法实施保全。且申请人在向本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承诺书,郑重承诺:此案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如出现信息不准确或不正确造成实施不能,自愿承担实施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滨州市佰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