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1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以北、东十一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小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6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9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起了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021年8月12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8月16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