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以北、东十一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天仙大理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688497616B。
法定代表人黄远超。
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10月26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壹处不动产位于天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茶叶车间),但该不动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胤卓,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胤卓,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33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4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