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保靖黄金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8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以北、东十一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勇,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行长。
被申请人湖南保靖黄金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葫芦镇。
法定代表人张粤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保靖黄金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湘0121民初882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保靖黄金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保靖黄金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