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8830号
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以北、东十一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勇,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湖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天门经济开发区天仙大道南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远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080460202000000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