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茶庵岭八王庙。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鄂128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3409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合计2200元,申请执行费4911元。但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执行款50000元,剩余执行款28409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本案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追偿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长沙湘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81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