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7438号
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海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1元,减半收取5,665.50元,保全费4,286元,合计诉讼费9,9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