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3458号 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嘉新材料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凌力特殊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